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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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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不是。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工作的独立性不同。前者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工作;后者是承揽人自主工作。 2、义务性质不同。前者中雇员并不要求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后者里承揽人要承担结果性义务。 3、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不同。前者的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后者是由承揽人自己负责。
承包关系可以是劳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和检验。承包关系是指承包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然后由定作人支付报酬。二者形成劳务的,即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履行义务,二者的关系也是平等的,与承包关系相似,所有的承包关系都属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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