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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那么近亲属应尽快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携委托手续会见涉案人员,了解案情后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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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音台制作、复印、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制作、复印、出版、销售、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益罪,实际点击数的认定是衡量被告人行为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如何量刑事的重要依据。根据现有法院的审判案例,在判断实际点击数时,应以实际传播量级为着眼点和落脚点,结合互联网特征,在将淫秽作品视为整体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也就是说,应该把淫秽作品视为整体,而不是简单地将作品各章节的点击数累加。
1、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2、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1、《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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