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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如何判断具有传播淫秽作品的实际被点击量

2021-10-20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音台制作、复印、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制作、复印、出版、销售、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益罪,实际点击数的认定是衡量被告人行为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如何量刑事的重要依据。根据现有法院的审判案例,在判断实际点击数时,应以实际传播量级为着眼点和落脚点,结合互联网特征,在将淫秽作品视为整体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也就是说,应该把淫秽作品视为整体,而不是简单地将作品各章节的点击数累加。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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