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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法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的权力是国家立法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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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按照宪法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的权力是国家立法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具体包括如下:1.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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