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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制定完善设置标准;(二)建立健全从事培训活...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性质、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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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制定完善设置标准;(二)建立健全从事培训活动的专项评估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四)对设立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书面意见;(五)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六)对教育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七)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八)配合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九)将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评估、投诉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领导,研究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推进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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