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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范围上如何区分

2022-08-25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本人申请或法院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第三人大概有以下8类: 1、的被处罚人;2、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 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6、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7、两个行政机关作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为被告的,另外一个可能是第三人; 8、越权之诉的被越权机关。《》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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