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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其他物品的,应当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设置的,期满后应当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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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游园、绿地、行道树、片林或者向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绿化建设项目捐资数额较大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投资、捐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取得该绿化设施的冠名权,也可以取得在该绿化设施内3—5年的广告经营权。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在相关区域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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