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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办法处理: 1.水利单位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对所属水利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节约、有效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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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 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 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 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 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 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水利单位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得直接支配水利单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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