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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对所属水利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节约、有效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其考核与评价以单位会计决算资料及相关资料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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