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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标诚信奖惩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奖惩规则并公布实施。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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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七)评标因素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十二)评标结论、建议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二)明知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的;(三)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依法公告的;(四)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六)其他行政违法的行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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