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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 一、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第 二、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 第 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第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现简介如下。 1、人身不可侵犯权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2、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无作证的义务 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外交人员之所以享有作证的豁免,是因为作证本身实际上也就是受某种管辖和强制,而这同管辖豁免是抵触的。但是,这并不意味外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拒绝作证。只要派遣国政府同意,外交人员也可为某一案件作证。作证的方式一般是,提供书面证词或要求法院派人到使馆听取证词,当然也可以亲自出庭作证。但是,有的国家法院按国内法随意下令要使馆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不能接受的。 4、通讯自由 外交代表机关为执行职务,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领导部门的指示,同时也需同本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须保密。所以驻在国应给予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方便,并加以保障。这是使馆执行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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