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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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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符合以上三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1、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2、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3、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4、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5、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6、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7、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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