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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工伤能同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
从法理角度来看,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均属损失填补性质,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情况下,不加限制地允许受害人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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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工伤能同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为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称说明)第12条第1项规定: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一的用人单位工人,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项规定:因使用者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者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雇主以外的第三方侵权造成工人人身伤害,构成工伤,该工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即使该工人已经从其中一方获得赔偿,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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