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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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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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