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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大学取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国(境)外累计学习时间必须满1年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必须同时取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ND等等。).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国外学习访问学者一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六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纳税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在国(境)外高校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时间必须超过一年;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应同时取得国内外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不含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纳税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并入户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为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人口”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人才引进步伐,推进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一、学历落户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一)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同等学历的人员及回国人员。(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二、在校大学生落户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本市落户。三、人才引进落户(一)专业人才落户。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二)技能人才落户。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四、投资创业落户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五、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本市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六、安居落户(一)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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