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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3、法律...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特征是: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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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特征是: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事项;该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特征有: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事项上的监督;是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的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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