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号。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9人已浏览
1,338人已浏览
489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