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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没有具体规定竣工验收需要多长时间。但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
1、首先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对方超期时间过长仍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起诉要求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同时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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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你提的问题比较简单,工程竣工的问题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按照施工合同正常竣工,施工方首先向建设方提出书面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组织验收;第二种情况,工程没有验收,原因是建设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工程款,导致工期顺延,这样,就以顺延以后竣工的时间视为竣工日期;第三种情况,工程没有竣工,双方发生纠纷,意见始终不能统一,导致纠纷,这中情况的处理办法就是建设方把未完工程接收下来,接受的时候找公证处的公证员到场,对已经完成和没有完成的部分进行鉴定,(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人员实地勘察)公证完以后,对没有完成的内容马上组织继续施工,对后来补救性施工投入的部分(不要恶意扩大)纳入工程总的决算,这样,最大限度的将损失降到最小。在给前一个施工单位结算的时候要认真对待,要分清责任,总之,总的原则就是保证工程的完整性。如果前一个施工单位不能协商解决纠纷,就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决。
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从施工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材料成本价格和质量双控,人员数量和培训安全结合,机械资源合理配置,管理充分发挥检查监督。完善成本控制体系,明确成本控制的内容,杜绝浪费,把关质量,才能提高企业效益,并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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