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关于未成年犯罪取保候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司法机关应大量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应将适用取保候审确定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 取保候审符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由于青少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司法机关应大量应用等待审查,应以应用等待审查为原则,不应用为例外。取保候审符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青少年处于心理和生理发育成长阶段,人格尚未完全形成,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偶然性,特别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感情紧张,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实现教育、感化、拯救青少年的目的,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由于青少年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成长阶段,人格尚未完全塑造成型,其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与偶然性,尤其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情绪比较紧张,无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是从实现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目的,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都应以取保候审为原则。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审查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命令嫌疑犯,被告人提交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嫌疑犯,被告人不逃避调查和审判,遵循的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676人已浏览
524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