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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购物纷争

2023-07-15
解决电视购物产生的纷争,通常有两种渠道:一是向电视购物的广告发布者反映相关情况,协助处置;二是通过代收货款的快递公司协助处置。建议消费者将相关的电视购物广告(比如截屏)以及快递单设法保留好, 然后通过以上两种渠道维权。能够向消协投诉,也能够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邮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广告法》第38条限定:“违背本法限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买下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受民事职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受连带职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受全部民事职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受连带职责。”综上,承受虚假广告的法律职责的主体和要求具体如下: 首先,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产品销售者”; 其次,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明知或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与广告主一起承受连带职责;再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受全部民事职责; 最后,若有社会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产品的,承受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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