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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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