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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内容是些什么?

2022-09-09
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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