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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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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光盘的数量和性质来确定。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贩卖盗版光盘的处罚进行规定,所以贩卖盗版光盘被拘留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会被拘留。 但是贩卖盗版光盘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你表哥销售的光盘是色情光盘的话,可能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只是普通的盗版光盘,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罪或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数量较多、情节较严重的将会涉及非法经营罪。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高达5年,而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高可达7年。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等的,由公安机关、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版、播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没有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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