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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规定庭前会议属于什么会议方式

2021-09-22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亮点之一是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对庭前会议作出以下明确规定。一、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事件范围。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审判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违法证据的;(2)证据资料多,事件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况。二、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加,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三、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员可以询问辩护双方是否对证据资料有异议,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如果在审判中没有重点调查的异议,在审判中可以简化证据、质量证明书。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民事诉讼时,也可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调停和矛盾解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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