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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的责任承担裁判主旨: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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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债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作为债务关系内容具有专属性,本质上不允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能代为清偿的情况是:以债务人自身的特殊技能和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债务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引起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代为清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范时,债权人有权拒绝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无效清偿。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不同于债务承担:如果是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的债务而清偿,则不代为清偿;连带债务人和不可分割债务人的清偿不构成清偿。
1、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租赁等结算手续,以便财务部门正确确认应付款项。 2、项目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交易合同及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对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做出标识。 3、项目部对收到的应收票据可在综合考虑项目资金状况、贴现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采取背书转让、贴现等方式加快资金回收。对到期应收票据应及时向银行提请兑付,保证资金按期回收。项目部对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随时跟踪和关注出票人财务状况,防范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 4、项目部对预付账款应严格控制。所有预付款项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或扣回。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项的一律不得支付。财务部门对长期挂账的预付款项应及时提请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查明原因后做出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如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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