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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的地下停车位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小区业主关注的热点。这是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但是很多小区业主都不知道该地下停车位是如何进行处理的。接...
小区地下车位的处理方式包括:一种是开发商对该车位进行销售,一种是出租该车位。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视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而定。开发商单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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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从《民法典》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对于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呢?由于地面停车位也是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范围内,因此一般来说这样的地面停车位自然也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而并非是开发商所有。
小区车辆管理包括以下方面:车辆管理包括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应实行物业管理企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为禁止乱停乱放和防止车辆失盗和损坏。(1)机动车管理。机动车管理是通过门卫管理制度、巡视制度和车辆保管规定来落实的。门卫包括停车场门卫和物业管理区域大门门卫。对进出的机动车必须坚持验证放行制度,对外来车辆要登记。对车辆的保管,物业管理企业应与车主车辆保管合同或协议,确定停车地点,收取停车费,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2)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居住区内为使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存放安全,应设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处。车主需委托保管车辆时,先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停车牌,并按指定位置停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安全。
小区车辆管理包括以下方面:车辆管理包括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应实行物业管理企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为禁止乱停乱放和防止车辆失盗和损坏。(1)机动车管理。机动车管理是通过门卫管理制度、巡视制度和车辆保管规定来落实的。门卫包括停车场门卫和物业管理区域大门门卫。对进出的机动车必须坚持验证放行制度,对外来车辆要登记。对车辆的保管,物业管理企业应与车主车辆保管合同或协议,确定停车地点,收取停车费,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2)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居住区内为使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存放安全,应设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处。车主需委托保管车辆时,先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停车牌,并按指定位置停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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