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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和办理服务机构应当分离,行政监管部门不得介入具体的市场操作。...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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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设立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事务的办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进场的交易活动提供规范场所、交易信息、市场平台、操作服务。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规则、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二)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业化场所、设施和服务;(三)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交易各方信息管理、电子招投标、评标专家电脑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等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监督管理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和监管平台;(四)其他需要由交易中心完成的工作。
公共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场交易:(一)权属关系不清的;(二)己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三)未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措施的;(四)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尚未超出期限的;(五)依法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但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六)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组织集中交易前,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审)委员会(组)。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从交易中心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审)专家,并电子语音通知专家,抽取过程由公管办与行政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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