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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质证

2021-11-15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判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法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由申请取得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院出示,可以说明调取证据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和证明效力进行质证。经法院批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互相提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提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互相提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时,提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使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法。当事人在质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经法院批准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件不存在的,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件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在法庭上播放或者显示,当事人应当进行质证。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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