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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
秋生辩称:朱文林所述事实与理由不属实,事故发生地是在小区的宅院,有大门,别人进不去。当时院内一共饲养大型狗4只,还有小狗6只。4只狗都有拴起来。我不是宅院的主人,也不是宅院的管理人,朱文林诉讼主体错误,起诉我没有依据。狗也不是我饲养的,不同意朱文林的诉讼请求。谁主张谁举证,朱文林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朱文林说的各项损失都应该有票据,我收到的证据中没有朱文林说扣朱文林工资的证据,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都没有证据给我出示,我认为应该对朱文林的伤情进行检验,朱文林说的伤情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秋生和案外人戴书田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马厂村种植小区内养羊。2016年1月10日,朱文林在上述种植小区内被大门口处拴着的一只黑黄色犬咬伤
被告王X某无权继承本案诉争房产 1、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王X某无权参与遗产分配 原告提供的王X强、张X美(被继承人)的遗嘱明确表示王X某不能参与分配本案诉争房产,即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东里X楼X单元某X号。 遗嘱继承纠纷上诉状被继承人之所以不让王X某参与遗产分配,是因为王X某已经占有了被继承人的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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