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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协商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秋生辩称:朱文林所述事实与理由不属实,事故发生地是在小区的宅院,有大门,别人进不去。当时院内一共饲养大型狗4只,还有小狗6只。4只狗都有拴起来。我不是宅院的主人,也不是宅院的管理人,朱文林诉讼主体错误,起诉我没有依据。狗也不是我饲养的,不同意朱文林的诉讼请求。谁主张谁举证,朱文林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朱文林说的各项损失都应该有票据,我收到的证据中没有朱文林说扣朱文林工资的证据,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都没有证据给我出示,我认为应该对朱文林的伤情进行检验,朱文林说的伤情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秋生和案外人戴书田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马厂村种植小区内养羊。2016年1月10日,朱文林在上述种植小区内被大门口处拴着的一只黑黄色犬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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