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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婚,女方被判退彩礼

2021-01-31
地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   案件:黄某与陈某(女)离婚案。   背景:丈夫黄某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其与妻子的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两人离婚。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同时还判决妻子陈某应返还黄某彩礼3万元人民币。陈某对这一判决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   上诉人陈某说:我和黄某是2003年7月11日结婚的。开始时,我们生活很幸福。后来因家里经济越来越困难,我们偶尔发生了争吵。天下哪有不吵架的夫妻呢?一审法院认定我和黄某的感情已破裂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此外,我俩结婚时,黄某的父亲给了我6万元的彩礼,置办酒席已经花费了大半,结婚两年多来,家里日渐困难。我现在身无分文,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怎么付得起3万元呢?   而黄某也同样说出了自己的苦衷:我和陈某结婚后,我的生活起居她一点都不关心。特别是我在一次打渔时,右手和右脚落下了残疾,她却对此不闻不问。   现在我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请求法院判定陈某将收取的聘礼退还给我。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和陈某两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鉴于陈某婚前收取的聘礼数额较大,现黄某生活困难,且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因此判决陈某返还黄某3万元彩礼是合理的,故维持原判。 东南快报记者梅娟通讯员林哲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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