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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却性,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保证人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在强制...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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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带保证先诉抗辩权的规定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 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着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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