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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

2021-12-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赔偿.《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通知受害人(公民、法人等组织)、死亡近亲、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犯罪侵犯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不接受刑事案件受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审理后,受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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