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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2、适用对象不同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
不可以同时以诽谤罪与名誉侵权起诉。要注意民事侵权行为与诽谤罪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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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誉权赔偿的注意事项 1、厘清企业名誉权与商誉 企业名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其范围较为广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厂”的评价,而企业商誉是公众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相关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多寡。 2、穷尽举证方式 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法院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首先,乙公司在诉讼中如能证明销量同比下降及退货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经济损失。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法院查明相关事实。最后,如上述路径均不能达成,可请求法院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3、考虑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主体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可构成名誉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但是,起诉路径的选择并非无足轻重。考虑到法院体系中传统民事法官与商事(知产)法官在审理案件类型、指导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条件下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由更能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侵权和诽谤都是属于违法活动,是需要得到法律制裁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相关活动都是违法侵权,所以我们还需要了解诽谤公司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方式,注意诽谤公司侵犯名誉权的相关事宜,如果确实存在的话可以选择进行司法上诉解决,自身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民誉。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和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侮辱、言语侮辱、文字侮辱)。3。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个人目的。4.必须是情节严重,主要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的行为。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个人目的。2.客观方面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3。必须是情节严重,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他人名誉损害;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损害;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等。
一、诽谤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首先,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其次,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再次,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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