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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对于这类证据,只要不损害到对方的利益,并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偷拍,那么就认定为...
监控录像属于试听资料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只要是客观,原始的监控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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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银行相同。 要害部位如取款机面部,现金柜台,金库等现在一般银监局都建议各银行最低保存3个月,但这不是硬性要求,如果达不到,只会在每年的例行检查中扣点分,其它并没什么影响。所以还要看各银行本身对监控保存天数是如何归定的,一般而言四大行一个月左右,邮政、城商行、信用社也是一个月左右,像交行、招行、浦发、中信等股份制银行时间会长点。 2、监控摄像机是用在安防方面的准摄像机,它的像素和分辨率比电脑的视频头要高,比专业的数码相机或dv低。监控摄像机大多只是单一的视频捕捉设备,很少具备数据保存功能。监控摄像机从外型上主要区分为枪式、半球、高速球型,另外还有模拟监控和IP网络监控的区分,广泛应用于学校、公司、银行、交通、平安城市等多个安保领域。
监控录像属于试听资料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只要是客观,原始的监控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监控录像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关键看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结合在不同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也会有不同,即监控录像即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对于这类证据,只要不损害到对方的利益,并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偷拍,那么就认定为有效的,此时离婚中偷拍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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