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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工作(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
主要包括: ①合并各方就合并的意向和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②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③合并各方缔结合并契约。 ④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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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资料。 2.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同一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应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注: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4. 贷款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发放贷款。法律依据《公司法》。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经历五个阶段:改制重组、上市辅导、上市申报、证监会核准和交易所安排上市。 一、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重组的目的是要成立一个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础申请上市。这项工作通常应在改制企业的内部领导下,由专业中介机构组建的上市工作团队完成。这个上市团队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改制重组工作从拟改制企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开始,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止。 二、上市辅导 根据2009年4月14日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辅导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发行人在申请IPO之前,应当聘请辅导机构(保荐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新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原先辅导期为期一年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求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能通过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即可。 三、上市申报 在改制重组和上市辅导的基础上,发行人需要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编制并提交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人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业务计划、盈利预测等。 2. 通过发审会审核申请文件,如有异议或需要补充材料,将进行反馈。 3. 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发行人获得核准后,可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子公司股权转让时,不需要母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转让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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