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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能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也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小额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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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能承担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它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尚且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的,而且它也没有承担债务的独立法人资格。
需要承担,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切经营行为应在母公司的授权下进行,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母公司承担,通常不独立建帐。不能独立对外签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单独对外担保无效。说白了,分公司就象个办公室,所有权利义务要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外控股或参股的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与母公司一样。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由母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并享有股东权利义务。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但是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应由其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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