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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修改为:“ (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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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是由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经过协商,在法律规定的处理权限范围内,通过对其拥有权利的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为确保行政复议调解过程正确顺利的进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书标的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是行政复议机关得以进行调解的基础。所谓“处分权”,指当事人就复议申请标的,事实上有处分的可能,法律上有处分之权限,对于调解标的,有权作成有拘束力之声明。一切调解的基础以相关当事人拥有实体处分权为前提,不存在实体处分权就不存在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有条件地行使实体处分权,但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放弃法定职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公开的规定,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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