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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如下: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提交书面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中应载明如下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如果单位并未与您签订过劳动合同,则先要证明劳动关系,您可以提交如下证明:1、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从上班第二个月起到解除劳动关系时止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1、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事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础。无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还是涉外仲裁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对待和公正裁决。三、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仲裁员个人独立,根据独立意志作出裁决。4、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是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义务。对涉外案件的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双方申请公开审理的,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流中形成了一些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一些缺陷,也有利于双方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退加盟费,1.首先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2.其次、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3.第三、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4.最后,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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