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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循的义务的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责和不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
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的被告人患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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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循的义务的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责和不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一条 第三、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以下情况下取保候审可以变更、撤销: 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2、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3、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循的义务的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责和不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一条 第三、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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