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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由回国有土...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包括:(1)检查权。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土地使用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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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征收土地行政复议部门的内容解答如下: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争议未能得到依法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征收土地行政复议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土地管理所”这个叫法是通俗的民间叫法,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范叫法从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管理所”的规范名称应该是“国土资源所”,这才是规范的通用名称。阅读!
征收土地时一般都会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手续的,同时在征收过程中会与当地的村委会一块确定征收面积的,涉及到占用农田、林地、居地用地等的都会将面积核实准后按照相关的文件进行补偿的。同时征收过程中,都会有相应的文件公告的。 如果当前的企业老板没有按照文件精神进行赔偿,你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或者人民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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