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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
只有劳务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搜索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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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证明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B、劳动合同;C、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条、记录工资发放的存折等);D、社保缴费记录清单(在社保局打印);E、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F、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G、考勤记录;H、其他劳动者的证言;I、用人单位出具或者签章的劳动者获奖证明、离职证明、收入证明、授权委托书等;J、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2、辞退证明或者不让你上班的录音等证据。3、工资单或者工资银行明细。4、你的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去工商局可以打印的。6、仲裁申请书(自己去劳动仲裁那边拿表格填写)。
1、你提供劳动,单位发放工资,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你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未依法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个人转账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单位发放工资的数额和时间,支付双倍工资时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的二倍支付。 4、用人单位逼迫员工签订工资不合实际的劳动合同,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份额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如果你还在意这份工作,不愿辞职,建议你和单位协商,否则单位给你穿小鞋,你也无法工作。如果你打算辞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以单位未足额缴社会保险、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这种关系区别于一般的平等主体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的调整范围,由社会法进行有倾向保护弱势的调整。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公务员除外),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按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一、就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特征,理论界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在基本内容方面却是一致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劳动者和“劳动法”规定范畴内的用人单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的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隶属关系。二、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法院对确立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客观要件分别作了规定和司法解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就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下发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海市高院于2002年所作的执法解答中就已将上述客观情形作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判断依据。该解答中还对劳动者的概念作了进一步阐述: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三、劳动法理论与审判实践对确立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特征的描述虽然存在着宏观和具体入微上的区别,但究其实质却是相同的。(一)主体资格的特定化。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谓劳动者,是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者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其特征为:1、参加劳动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不违反法定最低年龄限制等;2、在用人单位安排和指挥下,亲力亲为付出劳动力并取得报酬。用人单位是指拥有生产资料,雇佣劳动者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的范畴框定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劳动关系建立、维系期间的特殊化。1、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履行必须符合劳动基准的要求。劳动者以本人的劳动力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保护权以及获得基本报酬等合法权益,劳动法在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方面都作了最低限度的规定,也就是劳动基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履行违反劳动基准的,约定内容无效,用人单位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在劳动合同拟定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和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休息、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保护。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和正当管理。具体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内容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并根据劳动者的能力、表现变更其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正常的用工管理。劳动者怠于履行劳动义务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处分。所以,劳动关系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单纯以劳动力为对价的财产关系,其还兼具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最显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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