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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所需要提供的要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审查表(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由国土经营者亲自签署,经营者签署意见,盖国土经营者公章(复印件需要国土经营者与原件一致签署)(3)转让人和受让人户籍簿(包括户籍增减页)、身份证。检查原件收到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国土经营者与原件一致签字)(4)承诺书。转让人承诺该房屋出售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盖公章)。(5)证明书。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织没有住宅和住宅基地,符合住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六)权利税纳税证明书。检查原件收到复印件(经营者与原件一致签字)(7)房地产票原件。(二)由于家庭继承。
土地确权宅基地的程序: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转让方与受让方户口簿(包括户口增减页)、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转让方承诺该住宅出售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买受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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