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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两次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2024-11-06
在人民法院主导的拍卖程序经历了两次流拍之后,应采用折价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用于债务清偿。同时,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或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交付用于抵债,人民法院应立即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和扣押措施,将动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持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人民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 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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