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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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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二)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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