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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的利益范围包括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1、履行利益,又称积极的契约利益,即因契约履行所得利益。 2、信赖利益,又称消极的契约利...
确定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的方式: 1、如果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按照约定确认; 2、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约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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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对象和赔偿项目两个方面,前者指受“交强险”保障的受害人的范围;后者指能获得“交强险”保障的受害人的各具体损失。依据《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被保险机动车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以及车上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均不受“交强险”的保护。依据《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有权解释,而且实践中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基本都是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以“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同样应当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需要指出的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凡属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立法并没有将某些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项目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交强险”无权拒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赔偿项目。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当事人自行确认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无法自己确定合同无效的,确定合同无效,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违反以下条件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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