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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条件具体如下: 1、依法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2、连续居住满五年、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
同时满足以下三大基本条件,可以入户珠海。(一)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二)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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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内的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要有自己的户口本),当事人可以通过购房入户或者直系亲属投靠(如配偶为珠海本地人等)来实现。一,《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十五条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 (二)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 (三)投靠配偶的人员。 (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人员。 (五)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珠海定居条件:1。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生活在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申请我市常住户口;2、在珠海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珠海常住户口。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和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与主管人共同居住的,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自立户口,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应当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珠海入户新政策规定: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核准条件:10类人才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经珠海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2.入选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 3.获得珠海市级或经我市推荐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的人员; 4.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 5.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6.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7.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8.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在40周岁以下; 9.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0.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①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我市技术工人招调限制职业工种的除外),其中技师在45周岁以下、高级工在40周岁以下; ②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能人才; ③按照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取得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的人员; ④获得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对不符合直接核准条件,但确属于企业急需的“业务骨干人员”,通过“市政府定年度总量+市户口准入联席会议审定”方式予以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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