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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金过低是因为一方因为重大误解的情况,或者被别人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这样就可以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满足...
如有下列情形,租金过低的,可撤销租赁合同: 第一,合同是根据重大误解订立的。 第二,合同是由房东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约定过低的租金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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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形,租金过低的,可撤销租赁合同: 第一,合同是根据重大误解订立的。 第二,合同是由房东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约定过低的租金而订立的。 第三,订立合同时,一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导致合同不公平。
房屋租赁合同有重大误解等可以撤销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低价租赁财产是不可以适用撤销权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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