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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
第十四条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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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一年内因通风报信受到行政处罚,并实施通风报信;犯罪集团主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卖淫嫖娼人员逃跑,公安机关因取证困难,查处刑事案件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1.根据《刑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务的,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罪的立案标准: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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