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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务,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应当立案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1、根据《刑法》,知道是犯罪者,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提供财务,帮助逃跑或伪证保护的,应立案起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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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的立案标准: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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